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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线旅游类似,互联网金融更多服务的是大量的普通用户和中小企业,二者在用户群体、消费能力、数据建设方面具有较高的契合度,这为旅游+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规范旅游业与互联网金融合作,探索‘互联网+旅游’新型消费信用体系”。在国家旅游局提出的“旅游+”战略中,旅游+互联网金融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旅游+互联网金融是“十三五”时期旅游业发展的重点之一。

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热点,其“长尾效应”让大众享受到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一些在线旅游企业积极探索将旅游业务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如京东旅行为旅游者提供了旅游白条业务,途牛网为游客提供“首付出发”业务等。

旅游+互联网金融业的兴起,既得益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在旅游业的广泛应用,也得益于大众旅游时代广大旅游者的旅游和金融服务需求通过互联网得到集中释放。越来越多的企业,或通过自己建设旅游服务网站,或利用携程、去哪儿、同程、途牛等旅游电商平台提供营销、预订等服务。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游客出行前在各大旅游网站预订、支付旅游产品。与在线旅游类似,互联网金融更多服务的是大量的普通用户和中小企业,二者在用户群体、消费能力、数据建设方面具有较高的契合度,这为旅游+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从当前及未来一个时期来看,旅游+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旅游消费环境,创新了旅游业态,提供了旅游业发展的新蓝海,实现了多赢的结果,增强了旅游企业的用户黏性,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中小旅游企业及广大游客提供了更加便利、高效的金融服务,激活了很多潜在旅游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旅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当然,旅游+互联网金融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受到一些瓶颈和制约因素影响,如旅游+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面还较窄,受众人群和企业较少;旅游业面临较高的金融准入门槛,特别是申请支付牌照还有较大困难;面临各个平台之间大数据整合难题,不能通过单个平台完整地评价个人及企业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还不健全等。我们也看到,“十三五”时期,基于大众消费需求的旅游+互联网金融会是旅游业发展的热点。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快推动旅游+互联网金融发展:

一是逐步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国家层面,可以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推动供给侧改革,适度降低金融牌照获取门槛,特别是要逐步放开第三方支付牌照,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旅游企业申请金融牌照,积极发展融资、支持、租赁、保险、理财等金融服务,让旅游业与互联网金融能够更紧密结合,迸发旅游发展新活力。

二是鼓励旅游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发众筹旅游产品,探索开展投资和消费相结合的景区、酒店、旅游小镇的众筹试点。要大力推广旅游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更多的中小旅游企业加入旅游电商平台,规范经营,提高企业信用,利用供应链金融平台进行融资。支持大型旅游电商企业拓展供应链金融服务覆盖面,为自身平台甚至其他电商平台上的旅游企业提供高品质的在线融资、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进一步降低中小旅游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三是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互联网金融服务。要鼓励银行强化网上支付服务,创新支付渠道,提供更为便捷的支付服务。支持银行与电商平台合作,为电商平台上的中小旅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支付结算等服务。鼓励保险业与在线旅游产品相结合,尽快研发散客化时代、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旅游保险的新品种、新费率。鼓励券商利用互联网平台,让更多中小旅游企业更加便捷地参与到上市、并购、重组等服务中来。

四是加强旅游电商平台间的数据整合。要建立旅游电商平台、重要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换、信息甄别与共享机制,建立信息数据规范标准,实现旅游大企业间数据系统的有效对接,将旅游企业、旅游者的实时交易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及时纳入统一的征信体系。同时建立旅游企业、个人的“黑名单”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进一步提升旅游信用体系的服务效率和质量,以更好地促进旅游+互联网金融发展。

五是完善旅游+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目前旅游业与金融业的风险共享机制尚不健全,旅游+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金融风险并非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能够完全承担,而旅游企业的风险控制和风险承担能力相比金融机构则更弱。因此,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既要提升旅游企业发展金融业务的风险防控能力,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长效处理机制,提高信贷等风险较高的金融服务应急处置能力,同时也要引入保险等第三方机构来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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